本报讯 昨天下午,上海杨浦区法院对在火灾中救出两名邻家小孩,自己却不幸受伤导致瘫痪的张洁状告物业公司以及邻居周小姐一案本报去年11月17日曾作报道,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张女士要求被告赔偿354319.6元的诉请。
1998年2月7日晚上7点半,张女士所住的国权路333弄底楼发生火灾。为抢救他人小孩和自救,张女士从3楼阳台坠落,造成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下半身彻底瘫痪。
张女士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对乱停乱放的车辆放纵不管,致使邻居周小姐在楼道内违规停放引起火灾的摩托车。自己受伤应该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小姐在走道楼梯口停放摩托车,虽系停放不当,物业公司也没有规范摩托车的停放地点,但摩托车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周小姐和物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均无法预见。也就是说,摩托车的停放不当与发生火灾没有因果关系。由于引发火灾的直接责任人至今尚未确认,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法院作出了对张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
法院宣判后,坐在轮椅上的张女士虽十分镇定,但还是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里掏出了一颗“保心丸”咽了下去。张女士的弟弟对在场的一些媒体表示“还要上诉”。
“法院对张洁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但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的,我们的判决是公正的”承办案件的法官颜如玉如是说。
笔者就本案采访了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王全弟教授。王教授认为: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张女士勇救邻家小孩的行为值得赞扬,但遇事自救能力差,造成伤害,令人遗憾。(实习生陆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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