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1月19日消息: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河南省新郑市某小学教师刘某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
威胁、吓唬的手段,将其学生陈某多次奸淫。近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三年。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今年52岁的刘某系新郑市一小学教师。1998年8月的一天,刘某让12岁的女学生陈某把
作业本抱到了他的办公室里,他乘无人之机将陈某强奸,在刘某的 威吓下,陈某没有声张。
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刘某用同样的手段在学校办公室及其家中对陈某多次强行奸淫。陈某为摆脱陈某
的纠缠,没有初中毕业就被迫外出打工。刘某得知陈打工地址以后,于2001年8月初的晚上到陈某打工的单位威胁陈某跟
他走,被该单位经理看出破绽,给陈某的父母打电话说明了情况,陈某的父母这才从女儿口中得知刘某多次欺负她的事实。
编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被绳之以法,这给我们主管教育的部门敲响了警钟。
虽然这类事件的发生表现在极个别教师身上,但是在其他方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值得深思。一些教育
主管部门通常都会下功夫抓教师的业务,而忽视了教师的法制教育,使教师法制教育一度出现滑坡,这样导致一些法盲和素质
低下的教师利用学生的畏惧心理,做违法乱纪的事。岂不知,孩子也有人格和尊严,也有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有关法律,对学校教师的职责、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
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以,教师在学习业务理论的同时,也应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不但教育学生提高法律意识,自己更应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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