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01月21日讯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婚姻法》规定,生育权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产生的,所以惠子的选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惠子的这种想法,表面上看是她个人的权利,实际上侵犯了下一代的权利。
如果惠子执意这样做,医疗机构也同意,抛开法律不说,她愿意以这种不接受婚姻约束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未尝不可。但绝对不能提倡,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李东山(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惠子的这种想法从社会学角度来讲,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从她个人来说,她有这个权利;但从孩子来说,惠子的这种选择,孩子有没有权利拒绝?这值得探讨。
★青健(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10条规定,生育必须按计划生育进行,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不得非婚生育。未婚的惠子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形成胚胎、妊娠,该规定都不允许。只有已婚的、不能自然生育的才允许采取助孕手段,这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确认。 (实习生 杨业 本报记者 王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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