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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打赢“口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1日17:00 云南日报

  今年66岁的陈老太与30岁的段姓女子开设的小卖铺相邻,因为生意上的原因双方发生矛盾,且积怨颇深,见面总是横眉冷对、唾沫飞溅。恰恰就是因为一口唾沫,陈才能太便与段姓女子打起了“唾沫”官司。1月7日,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吐唾沫的段姓女子一次性赔偿陈老太1万余元。

  陈老太与段姓女子在同一公司宿舍楼居住,并分别开设了相邻的小卖铺。在经营小本
生意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曾于1999年8月19日发生殴打,经官渡区分局金马凉亭警务站调解,公安凉亭警务站工作人员明令双方“不得纠缠、寻衅滋事”方才平息。此后,双方互不往来,但心中积怨颇深。2000年8月4日下午5时许,陈老太由小卖铺回家,遇到单位家属尹某,即在水池边聊天。段姓女子推着自行车从旁边经过时,向陈老太吐了一口唾沫,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直至互殴,陈老太已达轻伤及十级伤残。

  2001年3月21日,陈老太一纸诉状将段姓女子告到了官渡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在法庭上,被告人段姓女子认为,陈老太在水池边骂她,她回骂,陈老太伸手便来扯她头发,在争执中两人便连人带车撞倒在地,是后来一个男子把他们拉开的。段某认为自己构不成犯罪,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段某因行为不当引起陈老太反感,继而与其发生互殴,致使其倒地受伤,故应对此承担相庆赔偿责任;而陈老太作为长辈不能息事宁人、未作避让,反而与被告人发生拉扯吵打,对伤情的产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人段某人一次性赔偿陈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12977.31元。(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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