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一次工伤事故把他烧得面目全非,3年断断续续的治疗又使他失去最佳治疗时机。法院判决至今不能生效——
1月17日,在3年前的一次事故中被烧得面目全非的25岁青年修理工李刚(化名),在做了右手手背的植皮术后便满心伤痛地离开了昆医附二院,而他已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因没钱而被迫中断治疗了。令他痛心的是,法律已为他的不幸讨回了公道,而他却仍在伤痛与巨额 医疗费之间苦苦挣扎。
焊接过程中 油箱突然爆炸
1999年3月21日对李刚而言,是个恶梦般的日子。当时,一辆肇事车开到李刚所在的思茅某公司商运分公司修理厂,身为该厂临时工的李刚与他人一起承接了此欠修理任务。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焊接过程中,油箱突然爆炸,李刚头、颈、躯干、四肢大面积烧伤,被送往思茅地区医院抢救。住院期间,所在公司在支付了19000元医疗费后便拒付其他费用,由于欠费太多,李刚被迫中断治疗,提前出院,而当时,他正面临烧伤面大面积感染溶痂。
公司:此事与我们无关
正当李刚最急需治疗之时,公司放出话来:李刚不是公司职工,连临时工都不算,因他从未与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他只是朋友约进修理厂暂住的。发生人伤车损事故是他钻了修理厂星期天不上班的空子,利用厂方工具从事个人活动而导致的结果。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厂方不相干,公司所付的19000元医疗费仅是垫支而已,是要偿还的。
仲裁:公司应负责
一方确是在工作中受伤,而另一方拒不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1999年11月1日,思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面仲裁:李刚从1998年5月起至1999年3月21日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此修理厂做修理工。这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李刚已从事了修理工作,领取了劳动报酬,并按规定每月交纳100元的临时工管理费,而且还曾参加过修理厂厂长的职位选举,这一切说明修理厂事实上已把他纳入了临时工管理。如此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次事故属安全责任事故,李刚符合工伤界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只是暂住修理厂”之说站不住脚,相反,应承担起李刚所有已发生的医疗费、李刚往后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直到达到现行国家规定治愈标准为止。这期间,还应每月支付李刚生活费375元,过后,李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因不服仲裁委之裁决,该公司一纸状书将李刚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并无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李刚偿还其垫支的19000元医疗费。而这一次,该公司再度失败了。2000年4月14日,思茅市民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要求临时工都签订合同,但并没有对象李刚这样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进行清理辞退,也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实属管理不善所致。思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李刚享受工伤待遇并无不当之处,法庭予以维持,同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意味着治疗有望吗?
仲裁委的裁决与法院判决令李刚颇感欣慰,然而,等待对方的执行款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辗转于思茅,昆明两地时断时续的治疗中,李刚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如今,李刚身体大部分烧伤的地方情况依然糟糕,由于缺钱,一些该进行的植皮手术仍迟迟不能得以进行,而右手手指由于伤势过重,现已不能伸直,几近残废。
无奈之下,李刚只好再次求助于法律。2001年10月25日,他向思茅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方履行未完结的数万元赔偿费用、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等。
这一次,李刚能讨回应得以告慰其病残的躯体吗?(王燕 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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