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宝鸡讯(记者黑白)纯净水瓶中出现一条小虫,宝鸡消费者彭女士一纸诉状将杭州“娃哈哈”告上法院,要求“娃哈哈”和其宝鸡经销商宝鸡市饮食服务公司返还她货款并赔礼道歉。近日,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杭州“娃哈哈”退还了彭女士购买纯净水款1.50元,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彭女士书面道歉。
2000年8月,宝鸡市民彭女士在宝鸡市饮食服务公司下属的民族大厦购得“娃哈”纯净 水两瓶,其中一瓶中有一条绿色小虫。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公证部门申请了证据保全,一纸诉状将宝鸡市饮食服务公司和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告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01年8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开庭审理,判决要求:一,杭州娃哈哈集团退还彭女士购买纯净水款1.50元,并赔偿损失360元;二,驳回了彭女士的关于赔偿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请求;三,驳回了彭女士对宝鸡市饮食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90元杭州娃哈哈集团承担100元。对此判决,宝鸡市民彭女士认为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上诉到了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终结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彭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索赔权,被上诉人生产的娃哈哈纯净水存在商品瑕疵,理应对上诉人赔偿。故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金台区人民法院的第一、三项判决及诉讼费承担分配。撤销了第二项判决。改判由杭州娃哈哈集团赔偿上诉人彭女士书证保全费180元,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彭女士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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