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误喝一口“水”,花去医疗费用5万多元,这巨额医疗费该由谁承
担?这是日前发生在梅州市梅江区的一宗离奇官司。
消毒水误作纯净水
据法庭调查,这起官司是由误喝一口“水”引起。
2001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之一李某(梅江区城北镇人)的丈夫
约原告建筑工人古某一起到另一被告米粉厂老板池某家,帮池某维修猪舍。
经过一上午的劳作,古某感到口渴,便叫李某帮忙拿点水给他喝。李某
即到离猪舍约100米的米粉厂内,看到池某房门口地上放着一个白色塑料
桶,桶里装着“水”。于是她先问池某的妻子,塑料桶中的水能否饮用?池
妻没有回答,此时正在屋外修车的池某儿子听到问话,随口回答道“可以喝
”。李某便从桶中倒了一杯“水”给古某。由于饥渴太甚,古某对杯中水看
都没看,当即猛喝一大口。
“这水怎么又咸又臭,还有浓浓的漂白粉味道?”古某马上感到不对劲
,李某接过“水”也尝了一口,果真一股浓浓的漂白粉味扑鼻而来,即刻便
吐了出来。
感到事态严重,李某赶紧跑到米粉厂端来清水给古某漱口。随后,李某
见到池某的儿子,便责问道:“桶中装的哪是蒸馏水?!”池某儿子一听,
说糟了,肯定是拿错了,大桶装的是高浓度消毒水。
可惜一切都太迟了,此时,古某肚子已经翻江倒海,呕吐不止。见此症
状,李某和池某的儿子劝古某赶快到医院去检查,但古某不以为然地说:“
不用,吐掉了就好,家里有胃舒平。”在古某的一番自我安慰中,众人把古
某送回家。
一场病花掉五万元
到了中午1时左右,古某呕吐加重。池某的儿子及李某等人得知后,急
忙将古某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即刻为古某作了洗胃等治疗后,要求其住院观
察。然而,当天下午5时许,经过抢救后的古某感到身体好了一些,以为并
无大碍,便自行出院回家。谁知到了晚上肚痛再次发作,吐泻不止,而此时
的古某及其家人并没有连夜赶往医院及时治疗。
18日早上8时,古某感到身体更加不适,遂返回医院,李某家拿出5
00元,给古某治疗。至19日下午,古某一直未排尿,但其家属未将此情
况及时告知医生,以致古某出现尿中毒症状,进入病危状态。医院将“水”
进行化验,发现其中含大量亚硝酸盐。
经对症下药后,古某病情终于痊愈,住院45天一共花去医疗费用52
849元。
古某误喝的“水”究竟为何物?原来是深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二
氧化氯产品,其作用是“消毒、除臭、漂白”。
两被告法庭踢皮球
喝水喝出一场大病,还花费5万多元的医疗费!这个苦果岂能一个人承
担?古某向李某和池某索要赔偿,而两人相互推脱。古某于2001年4月
25日把李、池二人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池二人赔偿医疗费、营养
费等57749元。
同年5月25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原、被告对存放水
、倒水、喝水,谁应承担责任,展开了一番激烈争辩。
原告古某:我的损失是由于两被告疏忽大意造成的,两被告已构成侵权
,请求赔偿。
被告李某:责任不在我,我是出于好意拿水给他喝,哪料池某把消毒水
随意摆放?池某对有毒物品管理不严,应承担责任。
被告池某:消毒水在我家中放得好好的,李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进屋
将该消毒水倒给古某喝,责由自负,消毒水又不是剧毒产品,没有严格的摆
放限制,要我赔偿实在说不过去。
最后,面对原告古某提出的巨额赔偿,被告李、池二人都指出造成如今
严重后果,与原告古某喝水不注意,出事后又不积极治疗息息相关,因此古
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都有错都要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池两被告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与原告古某
的过错偶然结合,造成了中毒,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
系,李、池两被告对自己的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对
最终损害的发生,原告和两被告都有一定过错,因而构成“混合过错”,对
此三人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古某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在未
辨明被告李某送来的水是否可饮用的情况下,误将消毒水当作蒸馏水来喝,
对构成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在接受治疗期间,未经医院医生许可擅自回家
,置医生要求留院观察的要求于不顾,延误了治疗时机,应承担35%的责
任。被告李某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倒水给原告喝时,没有注意到该桶
侧有“××化工”的标识,桶内的消毒水呈现淡黄色,且有气味。同时,李
某在未搞清楚水质的情况下,轻信不在现场的被告池某家里人讲的“可以喝
”,就误将消毒水当作蒸馏水倒给原告喝,直接造成原告误喝消毒水中毒。
李某没有尽到一般人应有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过失比原告古
某和被告池某重,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池某家的消
毒水虽然不是剧毒,但池某应该注意到该消毒水必须稀释到一定比例,才不
会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因被告池某疏忽大意的行为,未能妥善保管好消毒水
,客观上造成被告李某的错觉,误把消毒水当成蒸馏水倒给原告喝,造成了
原告中毒,对此亦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
20日内赔偿24343·28元给古某。二、池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20
日内赔偿10819·23元给古某。
宣判后,池某表示服判,但原告古某、另一被告李某不服,已向梅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邹高翔 通讯员 汤贤辉 李志金 温永红 黄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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