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兴宁市就发生一宗因维权不当,受害人反成被告的案件 。
年近七旬的张老汉经受不住好友刘某以高息借钱的诱惑,拿出毕生积蓄 ,借给刘某经营房地产。刘某建起多处房产后,却无力偿还张老汉的债。2 000年11月,多次索债未果的张老汉,强行撬门搬进刘某开发的位于兴 城镇某商品房701号套房居住。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刘某于2001年 10月16日起诉到兴宁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老汉退出侵占房屋,承担损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老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所占 原告新建的套房,并支付原告的套房租款1673·3元。
(刘学兵、许文辉、李志金、刘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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