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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年还要替前夫还债?--广东阳江一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5日11:07 南方都市报

  “明明已与丈夫冯某离婚达7年多,这时却又收到法院的一纸通知,说我与冯某的离婚关系不成立,而且还要把自己所拥有的、价值近70万元的5层楼房拿去给冯某抵债!”省妇联日前收到阳江市阳西县的妇女阿珍(化名)向“娘家人”递交的一封求助信,信中述说了自己的离奇遭遇。

  “离了婚,还要替前夫还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记者随同省妇联权益部于前、
昨两日前往阳西展开调查。

  阳西法院:当年离婚登记无效五层楼须拍卖还债

  阿珍今年已有50岁,与同龄的妇女相比,她明显苍老些,黑发中已夹着不少白发。其大儿子告诉记者,这些年,其母亲不只经历了婚姻的变故,还要含辛茹苦地将子女拉扯大,如今又要面对这房屋财产的“变故”,真是很艰难,也就难怪较同龄人显老些。

  阿珍向记者介绍说,自己与冯某1970年结为夫妻,并生有两儿两女,但后来冯某在外搞建筑不顾家,还包养了情妇,导致两人的婚姻发生了变故,于1994年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织篢镇民政办办理了离婚证。

  按照离婚协议,冯某将3幢房屋划到阿珍名下,同时,阿珍也担负起抚养4个孩子的重任。

  冯某就这样走了,阿珍的生活也从原来的打闹吵架归于平静。但阿珍没有想到的是,1999年,冯某与他人发生了借贷纠纷案,闹上了法庭,她又被无端地牵扯进来:先是2000年12月18日,接到阳西县人民法院要评估那幢5层楼、建筑面积达1800多平方米的房子的通知,而后在2001年3月20日又来了织篢镇民政办公室撤销其与冯某离婚登记的通知,再后来法院发出通知称其与冯某的离婚登记无效,而那幢价值评估为684920元的5层楼房要拍卖还债!

  阿珍说,其实,那幢要拍卖的5层楼房虽然是离婚时冯某与其协议归于她的,但那时候还只是打了地基,后来建设装修的钱大部分都是向亲戚家借的,1996年建成房子后直至现在,自己与归己抚养的4个子女的生计大都靠收那幢楼每月七八千元的租金来维持。

  “离婚证书已拿了7年,突然之间这纸证书又被宣布无效要撤销,还要偿还冯某的债务!?这,我想不通!”阿珍忍不住向省妇联权益部黄淑美部长询问:“难道我现在和冯某仍然是夫妻关系吗?”

  镇民政办:两人从未登记结婚办理离婚应到法院

  由于此事与民政部门颁发又撤销离婚证书有关,记者一行在当地妇联的带领下,找到了阳西县织篢镇民政办公室当时负责为阿珍与冯某办理离婚登记的王某。

  王某回忆说,当年阿珍、冯某两人闹离婚,闹得相当凶,多次到民政办要求办理离婚登记,但鉴于当时对离婚卡得很紧,民政办未给办理,只是三番五次地做调解工作。后来在1994年6月5日,两人前来办理时带来了一位当时的镇领导,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便答应给两人办理。

  与此同时,王某又发现,阿珍、冯某两人在1970年虽按农村乡约摆酒结了婚,但并没有登记结婚,可冯某和随同来的镇领导都说阿珍他们有结婚证,并说了结婚登记的编号。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没有再仔细审查两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只是说要他们回头把结婚证补交回来,阿珍、冯某两人也就领走了离婚证。

  王某说,没有想到,阿珍与冯某两人其实根本就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这样,也就造成了后来他们两人的离婚登记无效,民政部门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王某解释说,因为按照《婚姻法》及1994年2月1日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有事实婚姻要离婚的,必须到法院办理离婚才行,民政部门不能受理离婚登记。

  王某坦承:给阿珍、冯某办理离婚登记没有仔细审查,民政部门应对此承担责任。但在2001年3月发出撤销其离婚关系的通知,是按有关规定办事。

  黄淑美部长指出:民政部门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7年后,又将此离婚登记撤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谁来负责呢?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阳江中院:此案少见值得研究法院暂缓拍卖房产

  织篢镇民政办撤销阿珍与冯某的离婚关系,引起了阿珍的不满,阿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在记者一行离开织篢镇民政办时,正好碰到阿珍亲友送过来的行政复议书:阳西县人民政府认为,织篢镇民政办撤销阿珍和冯某的离婚登记不正确。

  此份行政复议书的作出对于阿珍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阳江市中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案还有一点值得研究的是,根据有关规定,没有登记结婚有婚姻事实,要求离婚的应到法院办理,但民政部门已经办理了,那又该如何处理,这都是在以前没有碰到过的问题,值得研究。

  目前,阳江市中院已要求阳西县法院暂缓拍卖阿珍的那幢5层楼房,案情正在仔细的审查中。本报记者羊华通讯员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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