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认为唱片公司收了钱,没有办事,曾在4年前签约上海点石唱片有限公司的小歌星郑枫,近日和“点石唱片”对簿公堂,但其诉讼要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1997年7月,尚未成年的郑枫与“点石唱片”签订了“歌手合约”。双方约定:郑枫以新人歌手身份加盟“点石唱片”,期限为两年;郑枫共需投资10万元作为单曲制作费、歌手培训费,由“点石唱片”提供辅导、培训和宣传;郑枫在演出、出版中的所有收益均和“点 石唱片”对分。
然而郑枫和家人却认为,在与“点石唱片”签约的两年中,“点石唱片”没有向郑枫支付任何报酬,也没有为其提供培训和制作单曲,签约时郑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因此,郑枫要求法院判决“歌手合约”无效,“点石唱片”返还其支付的10万元投资。
法庭上,“点石唱片”据理反驳,称曾聘请上海音乐学院教授作为郑枫的声乐教师,郑枫的父母还曾出席过她的“拜师宴”。之后,“点石唱片”还为郑枫制定了培训计划,联系安排了住宿及就读学校,又为郑枫聘请了舞蹈老师。1998年10月,“点石唱片”还为郑枫录制了单曲《让梦想一点一点去实现》,并向全国部分电台、报刊杂志等进行了推荐和宣传。
基于这些事实,“点石唱片”认为他们公司履行了“歌手合约”中的应尽义务,倒是郑枫和其家人在第一年支付了5万元投资费后,第二年的投资费一直没有支付。
法院认为,“歌手合约”实际上是培训歌手的合同,而非用工合同。其中并未对培训的结果作明确的规定,郑枫最终是否能够成为歌手取决于多种因素。
“歌手合约”规定的每年单曲制作费和培训费5万元,并未约定要进行实际结算,现“点石唱片”已为郑枫制作出单曲,且履行了培训、宣传义务。合约履行完毕相隔近两年,郑枫以合约无效为由提出返还钱款10万元,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1月23日,虹口法院对小歌星状告“点石唱片”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枫要求“点石唱片”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郑枫负担。(记者罗剑华 通讯员顾琼 实习生张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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