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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干亲杀了 醉酒杀人法无赦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5日12:0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他把干亲杀了

  河南扶沟县柴岗乡后许岗村的廉忠孝和任豹是好朋友,两人关系近就近在任豹的儿子是城郊乡何庄村何铁桥的干儿子,而廉忠孝又是何铁桥儿子的干爹。有了这种干亲联系,两人在酒桌上的交往自然就多起来。

  2001年1月3日,是任豹的儿子小任奎的10岁生日。按照当地的习俗,小孩子的生日要在干亲家过。于是,这天一大早,任豹便邀上廉忠孝骑三轮车带着儿子任奎和礼物,一起去共同的干亲何铁桥家为小任奎过生日。同时来了两个干亲家,何铁桥也不怠慢,特意寻来几个陪客。席间,十几个人推杯换盏,喝干了九瓶白酒。廉忠孝又是其中的善饮者,自然喝了不少。

  就这样,他们一直喝到天色将暗才散场。任豹骑着三轮车带着孩子,廉忠孝与另一个同村村民李景林骑着各自的自行车。途中,廉忠孝因醉酒骑单车不稳,便与任豹换骑三轮车带着任奎。换车后的廉忠孝不知怎的,将车骑得飞快,任豹在后面紧追。走着走着,廉忠孝忽然拐向正西的一条土路。此时的任豹,竟然没有跟上廉忠孝。眼见车子冲进麦地,小任奎害怕了,跳下车子就跑。以后发生的事,似乎有些荒诞,但惨案还是发生了。

  据廉忠孝交代:“拐到西边,是个下坡,我把车子骑得飞快。这时,有个人从三轮车上跳下来就跑,我就追。追上后,他说,廉忠孝,我认识你。我当时想,我偷东西,被他发现了,我一拉他,我摔倒了。我想他是和我打架的,我得卡死他。我觉着他在挣扎,我很费力。我一手拉着他,一手捂他的嘴。我当时就是想着要把他撂井里。”案发后,廉忠孝说,他当时根本就不知道和他打架的是小任奎,直到和李景林一起骑摩托车找任奎,走到出事井边的时候心里才猛一清醒,暗暗寻思自己撂井里的人难道真的就是小任奎吗?

  任豹见儿子迟迟不归,便带人四处寻找。当其在何庄村外机井中找到小任奎的尸体时,痛不欲生。随后向警方报了案。1月5日,廉忠孝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供述了自己酒后杀死任奎并投入井中的犯罪事实。1月20日,廉忠孝被依法逮捕。2001年4月1日,周口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4月12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廉忠孝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廉忠孝与被害人之父任豹关系密切,交往较深,缺乏杀人的前因和动机,其醉酒后的杀人行为有明显的意识障碍,是病理性醉酒,即精神病的一种,故被告人廉忠孝不应负刑事责任。

  河南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刑事技术鉴定认定,廉忠孝的行为不属于病理性醉酒的范畴,是普通醉酒,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廉忠孝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遂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廉忠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000元。判决后,被告人廉忠孝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廉忠孝的死刑判决。

  2001年8月29日,一声枪响,醉酒杀人的廉忠孝走上了不归路。(记者 于扬)

  解析醉酒杀人

  解析一廉忠孝没有杀人动机吗?

  大凡故意杀人者必有杀人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杀人动机越卑鄙,主观恶性越大,所以杀人动机在故意杀人案件的定罪量刑中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此案乍一看好像缺乏杀人动机,从常理上看,廉忠孝断没有杀死任奎的理由。

  但是,这只是从任奎死亡结果上直接推断出来的,它忽略了廉忠孝的杀人行为是建立在一种认识错误之上这一客观事实。此案中,廉忠孝确实没有杀死任奎的故意和主观表示而此案之所以还会发生是因为他认为自己杀死的不是任奎,而是一个发现了自己劣迹的人。这正是廉忠孝的杀人动机。

  解析二:廉忠孝属于病理性醉酒吗?

  从法医学上说,醉酒可以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两种。结合此案,就两者的区别和要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谈如下意见。

  ①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醉酒的人”,指的是生理性醉酒的人。生理性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其发生在一次大量的饮酒之后,或酒量小的人过量饮酒之后。生理性醉酒引起的精神障碍是非精神病性的。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完全丧失。同时,生理性醉酒人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经有所预见,所以在生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行为人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所谓病理性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中毒状态。一般表现为“患者从不饮酒或饮酒很少,而在饮酒状态下实施的侵害行为往往无明显动机或动机不明”。病理性醉酒的人多数只需少量饮用即可出现意识障碍,但是,也有少数病理性醉酒是由普通醉酒演变而成的。病理性醉酒一般持续几分钟到几小时,事后多以深睡告终。酒醒后,多不能回忆或只能部分回忆。

  结合此案,廉忠孝杀人动机不明显,存在着认识对象错误的情况,廉忠孝的辩护律师认为廉忠孝属于病理性醉酒,不该承担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多份关于他酒后滋事的调查材料,以证明廉忠孝系病理性醉酒。

  河南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分析显示:廉忠孝是在饮用高度白酒约一市斤的情况下所为,当时步态不稳,追赶任奎时曾两次摔倒,骑车不稳,意识清晰度降低,知道有人喊他,与人打架、追赶,将一人扔入井内,但不知此人是任奎等,符合普通性醉酒的表现。且被鉴定人既往曾多次出现酒后闹事、打人事件,本人不接受教训,不控制自己,恣意酗酒,故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三:民事赔偿有无作用?

  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是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的原则规定。但是,由于这一规定只对被告人应当赔偿当事人的义务作了要求,而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精神上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行为,在对加害人量刑时如何把握,没有作具体规定。

  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当年12月19日生效。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就从法律上完善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

  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在押,被告人的民事赔偿义务都是由其家人代为进行的。而被告人家属之所以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主观上都有着比较明确的要求,即想征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为被告人能够被从轻处罚创造必要的司法条件。除了那些罪不可赦,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无论是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还是从被告人的角度说,以经济的形式抚慰被害人家属,以换取对加害人的从轻处罚,都是可取的。

  本案中,廉忠孝的家人不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和对被害人家属支付抚慰金,使得廉忠孝在法院量刑时,缺少了一个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也是廉忠孝被判死刑的一个因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范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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