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战华)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给付孩子抚养费是应尽的义务,但是到底给多少却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日前,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按照总收入的20%到30%支付。
家住和平区的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女方于去年11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经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对财产和住房问题也没有争议,但都要求抚养只有1岁的孩子 。在法庭调解时,孩子的母亲提出,孩子的年龄小,希望男方能放弃抚养。经过一番协调,男方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但表示自己还要归还购房贷款,每月只能给付孩子200元的抚养费。但是,女方提出了每月400元抚养费的要求。就此,案件没能达成协议。法院经调查得知,男方是一名在职中学教师,身体健康,月收入1200元左右。法院认为,男方依法应当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在总收入的20%到30%之间。由此判决,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目前,关于这起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案:和平区法院法官赵杰介绍,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固定收入,法院将依法按照其月总收入20%到30%的比例判决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另外法院同时还将会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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