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无言本报记者 王世海
昨日上午,引起广泛关注的辽阳市一救护车救护病人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
当事双方对死者的死因各执一词,二审庭审极其激烈。此事在全国尚属首例,因此产 生了很大影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此案专程采访。经过半天的公开审理,法院将在近期作出终审判决。
新闻背景一审:医院承担20%责任
去年10月,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救护车‘救死’人”一案,当时,死者任某的女儿严晓江以原告身份出庭,她陈述:2000年10月30日,她的母亲因病需要治疗,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载着病人往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本人受伤,母亲身亡。原告要求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而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辩称,该院主观无过错,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死者死亡与医院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成为被告。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30日下午3时40分,因原告严晓江之母任某哮喘病发作,严晓江便拨打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护电话,该医院派司机苏治国驾驶辽K09349号救护车将任某及严晓江从家中接出来,返回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途中,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严晓江与其母任某均摔倒在救护车内地板上而受伤,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辽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认定出租车方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任某家人严晓江等向医院方及出租车司机提出索赔,均遭到拒绝,于是便将二者推上被告席。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出租车方与正在急救过程中的救护车抢道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任某的死亡是在其发病期间,因外力作用而导致病情加重而造成的,因此,出租车方应承担60%责任;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救护人员在救护过程中未能履行好护理义务,致使任某在车辆肇事时,从座位上滑倒在救护车内地板上,吸氧管脱落,导致任某病情加重而死亡,因此,承担20%责任;任某死亡系其患病期间发生,自负20%责任。
新闻事件二审:争论焦点
一审判决后,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上午,上诉人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严晓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出三个上诉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程序违法。他们认为,一审起诉状的原告人只有严晓江及其代理人,无死者任某的继承人及代理人,而实体审理主要是任某死亡赔偿。任某的死亡赔偿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严晓江不具备该条件,故本案应追加死者任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第二个争论焦点是: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认为,任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院方称其死亡直接原因是其患有严重心脏疾病。他们说:“事发当时,医院接到任某亲属的救急电话,称其是心脏病突发,生命垂危(严称其母是哮喘病发作)。医院急救车赶到时,任某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呼吸困难,其亲属已将自备的氧气袋给任某戴上,任某昏迷在自家椅子上。院方经简单抢救后,因担架抬出可能导致其即刻死亡,故用任某坐的椅子一并抬入救护车内,运回医院抢救。返院途中,因一出租车与救护车抢行,致两车相撞。严晓江摔伤而其母亲任某处于深度昏迷,虽然摔倒在地板上,但没有伤及任何部位,精神上也没受刺激,任某被接回医院后,医院立即组织各科主治医师及专家会诊,采取一切抢救措施。数小时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还认为,严晓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严晓江是护理其母任某同乘救护车而受伤,根据相关法律,应由肇事的出租车方负责,不应由医院承担。
而严晓江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存在,一审庭审前,已将相关手续提交,一审法院是否还需要追究原告当事人,是法院及原告的权利,无必要向对方声明。
严晓江还认为,危重症病人在救护过程中应有必要护理,对救护车上的设备、病员给予固定,而对方没有完全做到,因此,导致其母从所坐椅子上坠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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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张洛良称,经过开庭审理后,再经此案合议人员合议,将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
张洛良法官认为,该起罕见案例也给人们带来很大启示。首先,对于医院方,医院的急救车在执行医疗行为、医疗服务时应有相应的措施,规定需要具体完善。目前,医院急救车在接、送患者时,还应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警车及其护卫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则负完全责任。所以,其他车辆司机和行人应加强对上述特种车辆的避让意识,以免发生事故、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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