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卢嵘 通讯员小平 齐广)经合法程序产生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享有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近日,白云区法院对春兰花园
业主委员会状告某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发展商)及广东广信物业管理公
司(下称广信)一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作出了一审判决:发展商和广信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将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等
移交给花园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撤出花园。
1996年以来,位于沙河同和路与京溪路交界处的春兰花园一直由发
展商委托广信进行物业管理,广信一直向业主收取管理费,但多年来业主与
该公司之间矛盾四起。1999年12月,春兰花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
于今年8月26日公开向社会招标,选聘了新一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
理。2000年9月6日,白云区国土局和房管局联合发文,责令广信在9
月14日退出对春兰花园的物业管理,但广信仍置之不理。业主委员会遂将
广信推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春兰花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且使用
已超过1年,并经业主投票选举及白云房管局批准成立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
,该委员会合法有效,具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业主委员会具有决定
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房产公司虽与购房者约定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
司进行物业管理,但这是为保证购房者在业主委员会未产生前能享受完善的
居住条件,并不是以建设单位盈利为目的。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享有
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即终止。
再次,省物业管理条理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不
得移交管理权目的是更有效保护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利益,并不是对业主委
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限制。发展商将春兰花园建成和交付使用多年
仍迟迟不办理物业的综合验收手续,还以此为由拒不交出物业管理权,严重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业主的意愿,更与省及市的物业管理条理的立法
精神相背离。故发展商与广信应共同将物业管理权及相关物业管理资料移交
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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