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崔东涛记者韩云鹏)一公司在哈尔滨火车站托运包裹,却被工作人员丢失一件价值14万元的货物。该公司将哈尔滨火车站告上法庭,但只获赔20元。
2000年11月30日,哈市某公司在哈站将5件总价值70万元的包裹发往上海,当时在保险价格上标明“价值100元”,可到站后发现少了1件。后经上海站多方查找,发现这批货物在哈站装车前就已经少了1件。该公司认为哈尔滨火车站对货物的丢失负有责任,将其告上法
哈火车站承认自己将该公司的一件货物丢失,也同意赔偿,但认为应该按照货物的“保价金额”来清算。因该公司在保价单上标明5件货物价值100元,所以同意赔偿其损失20元。
运输法院认为,由于该公司没有按实际价值保价,造成哈站对这批货物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哈站在这起事故中的责任应为“一般过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哈站赔偿该公司损失20元。该公司提出上诉,但被中级运输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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