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秦)1月2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阎良一妇女状告西安市公交总公司一案。
原告刘淑娥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8月28日下午,她从西安五路口乘611路公交车去团结南路,她上车后购买了车票。当车至团结南路站时,该车乘务人员一再催促让尽快下车。当她抱着两个小孩下车时,该车已缓慢启动,她刚迈出一只脚,另一只脚被将要关闭的车门 绊了一下,致她摔倒在地。她摔倒后,这辆公交车并未停车,反而径自驶出车站。后经医院检查,她被确诊为左膝部左骨髁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刘淑娥认为,她购买车票乘车后,公交车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其对乘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义务,因此起诉要求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有关费用共计11518.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昨日审理中,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原告抱有两个小孩下车后摔伤是因天雨路滑等其他原因,不是司乘人员的过错造成的,被告方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
昨日上午10时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法院将对有关证据做进一步调查。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