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闫宣)因“隆胸”手术不成功,一女士打起了索赔官司。近日,天津南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经济赔偿外,张女士获赔精神损失费1万余元。
1999年9月至12月之间,张女士多次看到了一家美容医院刊登的广告,其中描述道:“采用美国一次性填充式隆胸或自身脂肪注射式隆胸,不开刀,无痛苦。”在广告的诱惑下,张女士先后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2月在广告中提到的美容医院做了“吸脂隆胸术”。然而 ,术后,张女士的双侧乳房出现硬结、包块,长时间不吸收。为此,张女士找到了美容医院,在协商下,美容医院同意张女士到其他医院就医。为治病,张女士跑遍了京津的多家医院,进行检查、咨询。并在无奈之下,于2000年6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做了双侧乳腺肿物切除并整形手术。前后为治疗,张女士花去了2.8万余元。张女士的索赔官司成讼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美容医院对张女士的双乳房进行自体脂肪颗粒注入隆胸术后,张女士出现了脂肪液化、坏死、纤维化、钙化和乳腺增生等,形成了多个大小不等的硬性包块和结节,局部有触压痛。这些现象是正常脂肪隆胸术中不该出现的现象。
法官评案:一审法院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容医院不成功的手术既影响了张女士的身体健康,也给其精神造成损害,美容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美容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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