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彩萍提到往事伤心不已 五年来邱彩萍为打官司收集了一大箱资料
1996年,浙江天台县16岁少女邱彩萍因涉嫌打人被当地县公安局关押,其后邱被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同拘一室,时间长达7天7夜,身心都受尽凌辱、猥亵。2002年1月11日,几度状告天台县公安局的邱彩萍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邱彩萍胜诉。至此,长达5年、震惊全国的“男女同囚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邻里纠纷引出官司
1996年11月9日,16岁的天台县城关镇洋头洪村少女邱彩萍和邻居邱宝满11岁的儿子邱伟江发生口角,互相对骂。11月11日,邱伟江家人带邱伟江来到天台县人民医院,称被人打伤,医院门诊以肾挫伤收住入院。第二天,邱伟江家人向天台县公安局报案,说邱彩萍打了邱伟江。11月15日,天台县公安局受理此案,18日下午对邱彩萍实施留置盘问,并将其关押在城关派出所临时羁押室,后经批准延长羁押至20日下午。到了20日,天台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需侦查为由,对邱彩萍继续关押。
关于邱彩萍到底是否打了人,村子里曾作过一个调查,在村民委员会出示的报告上是这样记载的:经我村村委及调解组调查、了解当时在场知情人,皆反映说,当时只有口角,根本没有邱彩萍动手打邱伟江之事,而邱宝满用锄头打了邱彩萍两下……
男女同囚少女遭猥亵
据邱彩萍叙述,11月18日晚上,她被关进羁押室,里面不允许穿鞋子,连裤带也被解掉了。18、19日两天还算相安无事。20日,羁押室中的“老大”就让人“关心”邱彩萍,问她是否有男朋友,是否有过性关系。她回答没有,那人就打她。她要上洗手间,四个男人也跟了进去,甚至将尿撒在她身上……
前半夜,羁押室中的“老大”让她做“游戏”:常见的是金鸡独立、放电视、推车。做金鸡独立时,“老大”让她举起双手、一脚着地;放电视就是身上的部位随男人摸摸捏捏,说鼻子是电源开关,耳朵换选频道,头发是天线;玩到后来还让她推车,即双手着地,男人们抓起她的两只脚,让她在地上爬行。
后半夜,羁押室中的灯突然被人关掉。邱彩萍被人捂着嘴巴,然后拖到中间的地板上……
1997年1月1日,当地公安部门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没有说明理由,于当天将邱彩萍送至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进行强制教育学习。邱彩萍一直被“教育”到1997年3月14日。
为讨说法告公安局
在关押了117天后才被释放,邱彩萍感到受了莫大的耻辱。而且,在被派出所关押期间,男女同囚,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
1997年7月28日,邱彩萍和她母亲王素贞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天台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要求返还现金2510元,赔偿误工费等损失6000元,精神损失费12万元,并赔礼道歉。
天台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2日受理此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天台县公安局承认了非法关押邱彩萍、并将她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的事实,但在诉状中辩称:“因当时的羁押室正在修建,将原告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在临时羁押室内,但该室内一切活动都在看守人员视线范围内,故不可能发生对原告人身实施侵权的行为。”对此,邱彩萍说,羁押室进去就是洗手间,在门口只能看到里面的一部分空间。而关在这间屋子里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凭什么保证他们每个人都循规蹈矩?
诉讼历时五年证据装满一箱
1999年6月20日,即在两年之后,天台县法院才下达了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被告以原告涉嫌伤害罪立案侦查,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因原告有致伤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当时有关规定,被告将原告送进法制学校学习。故被告不负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邱彩萍的诉讼请求。由于种种原因,直到9月中旬,邱彩萍及家人才拿到这份判决书。9月24日,王素琴代女儿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1月7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邱彩萍的诉讼请求。离家在外打工的邱彩萍得知二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后,毅然返家和家人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1年12月底,记者在杭州邱家现租住的屋子里看到,几年来为了打官司,诉讼的材料和证据几乎装满了一只木箱子。
公安局最终被判道歉赔偿
2001年12月27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违法对邱彩萍实施留置时,将其与男性共同关押,已造成邱彩萍名誉权的损害。根据国家赔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天台县公安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为邱彩萍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天台县公安局对邱彩萍留置盘问和送法制教育学校学习,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天台县公安局赔偿邱彩萍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799.75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费用6000元,返还邱彩萍向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交纳的费用251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309.75元;驳回邱彩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王朝前图/吴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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