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雪通讯员关宝年)一女子在歹徒逼迫下交出存折,并告诉了存折密码,歹徒去银行取走3000余美元。事后,这位女士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她的损失。
2000年6月11日,郭女士在西安某宾馆内遭歹徒抢劫,身份证和两张外币存折被抢走。在歹徒威逼下,她说出了存折密码,歹徒得手后去中行西安高新支行将3130美元取走。后歹徒虽被抓获,但郭女士的钱已被挥霍一空。郭女士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取款 人和身份证是否相符,才导致她的钱被取走,故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此案审理中,银行方答辩说,罪犯取款时手续齐备,且银行对其所持身份证也做了核对,所以银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郭女士被抢走的两张存单其中一张是1020美元的未到期存折,一张为2110美元的活期存折。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存单支取时应出示取款人身份证,如代取还应提供代取人身份证,活期存折则可随时存取。据此,法院认为罪犯支取定期存折时,银行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至于那2110美元的活期存折,因为罪犯持有存折且知道密码,并在原告挂失前将存款取走,所以银行对这笔钱被盗取并没有过失,遂于昨日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郭女士1020美元,并赔偿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驳回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元则由原告承担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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