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龙刚)除了被告席位一直空空荡荡外,昨日在泸州开庭的四川首例高速公路投石砸车案的审理并未出现太多悬念。两名监护人为他们孩子的“恶作剧”不得不付出数千元代价。原定上午9时开始的庭审因被告人迟迟没有到庭而推迟将近1个小时。主审法官一直站在泸州市人民法院泸县法庭外等候,中途还给当地政府打电话要求叫人,但肇事孩子的父母最终仍未到场。
9时55分,庭审开始,一切进行得相当顺利。各种证据很快还原了2001年12月5日下午的一幕:当日下午5时40分,泸县青龙中学学生程某(14岁)、杨某(13岁)等放学回家,6时许走到隆纳高速公路24公里人行天桥时,出于好玩,几个初中生频频往高速公路上飞驰的汽车扔泥块,但都未能砸中汽车,程某当即从附近的香蕉树下抱了一块重达10公斤的石头放到天桥栏杆上,让杨某看到汽车来后给他喊“一、二、三!”。一辆从自贡开往汕头的红色大巴车恰在此时经过此处,杨某喊着“一、二、三!”,话音刚落,程某便将石头推下,然后他“就听到像轮胎爆炸一样的声音!”司机郑长明至今仍为那一幕感到后怕:“当时我的车速有80公里,天上掉下的石头砸坏了挡风玻璃,连车门钢管都砸弯了!我停下车看见几个学生跑了!”他所属的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程、杨二人的监护人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车损失费和误工差旅费共计6000元。据说两个孩子的家庭情况都不太好,6000元对他们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此前砸车的程某家还是想方设法先期交付了1800元。10时29分,法院以财产赔偿案作出口头判决:程某的监护人赔偿4000元,杨某的监护人赔偿2000元,并分别承担此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律师庭上反复强调《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青龙中学距隆纳高速公路大约1公里,省公安厅隆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的笔录证实,该校至少有近10个学生不止一次地用泥块砸过汽车,并以此为乐。西南出海通道乃至整个四川高速公路每天有数十万辆汽车从此飞驰而过,原告律师的忧虑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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