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辩论前天上午9时在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展开——原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
陈辉军责问“老东家”:“凭什么阻止我跳槽?请退还5000元违约金!”
陈辉军:没签合同违什么约?
申诉人陈辉军称:1997年7月,他从学校毕业以后,分配到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 作。工作四年来,设计院未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2001年10月8日,陈辉军向单位递上辞呈,想跳槽到南京发展。11月初,辞呈
获得批准,单位却同时要求他交纳5000元违约金。“单位表示,如果我不交这5000
元,就要扣留我的档案,甚至要将我作辞退处理。”陈辉军说,“后来,我急于转档案,就
被迫交纳了这5000元‘违约金’。”
陈辉军激动地说:“我和单位从未签约,何来‘违约’一说?”
王圣扬:交违约金有规可循
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授权代理人、达安律师事务所王圣扬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
“设计院是事业单位,与国家分配来的高校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书的问题
。”王律师解释,所谓“违约”,是以教育部1989年3月2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
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为
根据,陈辉军仅在该院工作四年,违背了国家法规,结合设计院内部有关规定,必须向单位
交纳违约金5000元。
另外,王律师还指出,本案应属于人事纠纷,当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要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人的上诉。
焦点:设计院到底是何性质?
庭上,双方对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是不是事业单位性质问题争执不下。
陈辉军说,据省有关通知,设计院已在2001年7月改制为企业单位,而且该设计院
与近两年接收的大学生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陈辉军目前无法向仲裁庭提交“省有关通
知”的证据;王律师则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个是2001年12月24日设计院按事业单位
标准调整工资;另一个是2001年3月该设计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听证、当庭辩论,仲裁庭宣布,申诉方陈辉军在设计院单位性质等问
题上证据不足,暂时休庭取证,将于近日重新开庭审理。鉴于此事很具代表性,对大学生就
业和人才流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报将密切关注此事进展。(李跃 祝蕾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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