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消费者去已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工地看房,不料却摔死在工地上,究竟谁应对此负责?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房地产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7000余元。
2000年4月,杭州居民曹某为了购买商品房,与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相约,到万安城市花园西苑某号楼6楼某室现场看房,在未等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到达时,便和一个陪同的朋友 一起进楼察看,在进入该室看房的过程中,曹某不慎从房内未设护栏的跃层楼梯预留口摔落到该室的地板上,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花费了医药费2万多元,结果还是抢救无效而死亡。曹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助费等48万余元。
在此案审理时,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曹某未等到售楼小姐就擅自上楼看房,是自己不小心从预留的楼梯口摔下,该公司按图施工,并已通过竣工验收,该室的防护措施已经设置,其本身的危险性是合理存在,因此该公司并无过错,与曹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为已经处于预售过程中的楼房,房地产公司应当预见到未设护栏对实地看房的客户来说,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人身伤害,被告疏于注意,因此对曹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某在未等到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自行看房,导致了危险的增大,看房时又对现场未加以足够的谨慎,以致失足摔死,故其本人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了判决。
曹某的家属表示不服判决,已经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称,房地产公司建造销售的房屋没有严格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楼梯口设置栏杆,缺乏起码的安全性,是导致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认为与该楼房这一缺陷产品的设计、生产、监理、销售有关的单位都是共同侵权人,要求二审法院追加他们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报记者何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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