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1日电(记者冯源、杨金志) 上海市南汇区人张某因擅自处理父母骨灰,被四个姐妹告上法院。张某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去世父母的骨灰归子女共同拥有,故此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三个妹妹,他们的父母分别于1982年、2000年去世,2001年2月,张某未与姐妹商量,私自将父母骨灰从寄存地取出,一半海葬,一半洒在自家房子周围 。姐妹们气愤异常,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出资建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而张某认为自己是响应国家号召,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用各种方式悼念的父母,但应相互尊重各自的悼念方式。张某的做法伤害了姐妹们的感情,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应当承担责任,故一审判令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张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他又提出,自己所为是遵循父母的遗愿,但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为,骨灰虽不具有财产性,但仍应获得法律保护。这不但涉及保护死者人格问题,也涉及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因为生者往往通过对亲人骨灰的供奉和祭拜,来寄托自己的哀思。该院认为,去世父母的骨灰,归子女共同拥有。在父母生前没有遗言的情况下,任何子女不得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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