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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拒绝母亲看望探望权遭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4日17:04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贵红 罗张进)手里拿着法院允许探望的判决书,离异后的母亲却探望不到孩子。障碍并非来自前夫,而是来自孩子自己。宣武法院一份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由此陷入困境,令执行法官感到为难。

  祁女士与前夫离婚已7年,离婚时,女儿小雨(化名)才8岁,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自行抚养。从此,跟随父亲生活的小雨就很难再与母亲见面。后来,男方重新组织了家庭,祁
女士就更难再见女儿了。新《婚姻法》颁布后,祁女士注意到增加了探望权的内容,去年9月份,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主张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去年12月份,宣武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在小雨同意的情况下,自2002年1月起,其母每月第一周的周六早九时将小雨接走,周日晚六时将小雨送回,其父负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2002年1月的第一个周六,祁女士仍然没能看见自己的女儿,她再次来到宣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宣武法院执行庭立案后,根据判决书条款,首先找到小雨的父亲,要求他尽协助的义务。小雨的父亲倒是爽快,说孩子已经这么大了,只要她愿意,我没意见。之后,执行法官找到小雨,征求她的意见。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今年已上初三的小雨却表示不愿见妈妈,询问其理由听到的是与其年龄不相仿的回答:“这么多年她一直也没管过我”、“她来看我必定会影响我的学习”等。

  一方是母亲,舔犊情深;一方是半大不小、正处于似懂非懂年龄的孩子,如何依法保障祁女士作为母亲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能够尊重已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小雨的意见,执行法官陷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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