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潘恒年通讯员林海云)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审理一宗劳动争议案,不准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庭,还不准旁听、不公开审理,引起法律界学者的质疑。
新增代理人旁听者被拒入庭
据当事人刘月婵及其代理律师陶政德介绍,刘月婵于1983年到一酒店任内勤主管,19 91年调至酒店人事培训部任部门负责人,1996年1月与酒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的工作岗位为人事培训部。
2001年8月,酒店负责人找刘谈话称,人事培训部人员过多,拟将刘调至另一岗位,随后便公布了调离公告。然而,刘月婵发现酒店竟派3个人接替她原来的工作,遂以酒店违反《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规定为由,要求酒店继续履行与她原签署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酒店单方面解除与刘的劳动合同,却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随后,刘月婵求助于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她先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政德为其作辩护人,后又依法申请增加一名委托代理人,但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却不允许。
上月上旬,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在该区仲裁庭就此案开庭,刘月婵所在酒店的同事和工会代表等提前进入仲裁庭静候开庭。至原定开庭时间半小时后,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后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请旁听者立即离开。
庭审中也可增加代理人
广东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魏晓林认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拒绝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庭,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违法性显而易见。
荔湾区劳动局办公室负责人解释,当事人要增加代理人应该有提前量,如果距开庭太短,会耽误对方当事人的时间,对另一方不公平。陶政德及魏晓林则强调,委托、增加乃至更换代理人,都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使庭审中间也可以进行。
要公正先得保障公开
荔湾区劳动局办公室负责人认为,不公开仲裁的依据便是《仲裁法》:连一般性质的仲裁都不宜公开进行,那么,劳动争议的仲裁由于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就更不能公开进行了。
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魏晓林却针锋相对地表示,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愿否公开开庭的意志为前提;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具有法定性,基本排斥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因此,要保证仲裁的公正,就必须首先保障其过程公开。
他强调,该劳动争议仲裁庭以《仲裁法》为依据不公开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其适用法律错误。该法第77条明确说明:“劳动争议和……的仲裁,另行规定”。
魏晓林和广东省总工会干校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张玉龙均表示,我国当今的劳动争议仲裁,绝大多数是公开开庭裁决的。类似刘月婵这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既不涉及国家机密,又未涉及个人隐私,应公开开庭裁决。
粤港澳新闻尽在广东新闻中心【广东睇真D】【情满珠江】改版设计大赛 短讯问答大赛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参加2002十大传情言语短信评选,赢取精美情侣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