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前向妻子借款,是否因双方成为夫妻而不用偿还了呢?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城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修改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明确夫借妻钱不能不还。
该案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于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8万元的债务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修改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金戈 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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