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泉州晋江市龙湖镇许某在泉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期间上吊自杀,其父母将该医院推上被告席(详见本报1月26日“闽南要闻”版)。昨日上午,这起官司在泉州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许某父母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称,许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许某在去年10月5日入住泉州市第三医院后,完全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在住院期间 ,院方应履行看护职责,这也是精神病专业医院必须具有的职责。但是,由于该院疏于看护,致成许某自缢身亡,院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泉州市第三医院及其律师认为,医患双方只有医患合同关系,医院的职责是根据许某病情进行诊疗和护理,并没有监护责任。另外,医院与家属签定的《精神科住院议定书》约定,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难以防范的逃跑、自伤、自残或更为严重的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属非医疗事故,医院不予承担责任。
泉州市第三医院副院长欧阳筠淋说,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患者有20%至30%的都自杀身亡,且有35%左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在医院病房里自杀的。但这发生在泉州并引起官司还是首例。医学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仍存在空白,因此这场官司的判决将对医疗系统产生深远的影响。 (俞志村/苏瑞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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