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02月06日讯 (记者李迎春)近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刘宪军劳动争议纠纷作出裁决,裁定被诉人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二局)在裁定书生效后30天内在市社保局补交2082.66元社保费,同时一次性补报刘宪军的500元医疗费。
经调查查明,刘宪军原为中铁二局的职工,1998年9月因病回成都就医,后返回西安工作地,但中铁二局未为其安排工作,也未报销医疗费。一星期后,刘又返回成都。2000年底
仲裁委认为,刘旷工事实成立,中铁二局除名决定应得到支持。同时在除名前,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中铁二局应承担刘的医疗费和社保费用,据此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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