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5日讯(通讯员 李爱民 记者 董震)一起8岁小学生玩耍不慎溺死的损害赔偿案近日开庭。法院判决,孩子家长负主要责任,对淹死孩子的水坑负有管理职责的砖厂老板负次要责任。
去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商河县商河镇曹家村村民李某之子,与本村的4个小伙伴一起到村子附近砖厂旁的水坑玩耍。这个水坑是该砖厂建窑烧砖挖土后形成的,长170米、宽50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死亡时仅8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切活动,除在校期间,应在原告的监护下进行,但原告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曹某、鲁某分别系该砖厂的所有人和承包人,因对该厂所属的水坑缺乏管理,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无任何防护措施,亦应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两老板被判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1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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