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2月6日讯 因丈夫嫖娼被单位除名,妻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昨天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妻子系无过错方,准许二人离婚,丈夫付给妻子损害赔偿费5000元。 原告林某诉称,她与被告孙某于1975年9月结婚,1977年3月生一男孩,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1997年10月,已经48岁的孙某开始与别的女人同居,又因嫖娼被工厂除名,给林某身心造成很大伤害,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并判令被告赔偿身心损害费2万元。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确实因嫖娼被工厂除名,但现在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住处,不同意赔偿原告身心损害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嫖娼被单位除名后,确给原告身心造成伤害,夫妻确已感情破裂,准许二人离婚。除财产依法分割外,妻子系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丈夫应给予损害赔偿。故判令丈夫孙某一次性给付妻子林某损害赔偿费5000元。
判决后,被告孙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刘世杰 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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