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安装公司在安装好透明玻璃后,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就交付使用,致使一女士手被玻璃划伤。
安装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不承担伤者医疗等费用。女工无奈,愤而起诉到人民法院。
事由
去年12月中旬,南岸工商分局与重庆宇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约:为重庆市银光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装修新办公室工程,合同工期载明为2001年12月17日至30日。
今年1月6日,“宇环”将装修好的会议室钥匙交给“银光”。第二天上午9点,银光公司开业,员工陆续首次到装修好的会议室开会。由于新安装的全透明玻璃门上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使银光公司一男职员在毫不防备的情况下撞门而入,紧随其后的女职员小文刚伸手去拉他,被撞破的玻璃门上方的碎片掉下来正好划伤了小文的左手末指,形成长达3公分的伤口。
后经重医附二院诊断:创面呈“V”字型,部分肌腱损伤,活动受限。伤口被缝合12针。先后用去医疗费1126.10元。
1月25日,小文伤口撤线后,末指仍不能正常伸曲。找安装工程负责人庞某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
随后,小文投诉到南岸区消委,试图通过该委进行调解。但庞某只愿承担100元医疗费和100元“人道主义补偿费”。消委调解无效,支持小文依法讨公道。
起诉
1月30日,小文起诉到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宇环安装公司及工程负责人共同赔偿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和因肌腱损伤造成末指疆质不便的残迹形象损失费,共计6000元。
小文认为:整个伤害过程自己没有过错;而被告对明知容易惹祸的全玻璃门不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而导致使用人意外受伤,责任完全在被告。
而“宇环”工程负责人庞某则认为,整个装修工程因增加了项目而至1月7日时,并未完工交付使用,是使用方擅自提前使用,因此责任在使用方银光公司。
2月4日,南岸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这起民事损害事故的责任,到底在谁呢?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本报记者 吴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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