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龙果)因中迷烟存款被骗,一名储户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万多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2月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11月12日,退休老人叶银华在街头被骗子用迷烟迷昏后,回到家中,拿出老伴的2万元定期存单,与骗子一起到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将存款取出交给骗子。按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在支取存款时,应当在查验存款人或代取款人身份证及密码后,方能取款,而银行方 面却在没有验看叶银华本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将现金支付给了叶银华(详见本报2001年10月18日 11月24日报道),从而引发诉讼。
7日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叶斌诉称,银行方面的作法,已经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违规操作不仅给储户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还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刘明清在痛失存款之后,倒在了病床上,至今未愈。原告因此提出赔偿储蓄本金2万元,利息103.84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
银行方面则辩称,刘明清与叶银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银行方面在工作上有一定失误,但并没未构成损害。而刘在存款被骗后所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银行方面只能表示同情,但银行的行为,与其存款被骗的结果无关,因此,银行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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