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压死人后,驾驶员逃逸,赔偿责任谁来负?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处肇事车辆车主骆先生赔偿死者丈夫及两个女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类损失共5.450618万元。
去年7月22日早晨,在闵行区顾戴路莲花路口发生了一宗交通事故。中年妇女蒲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顾戴路时,未及时避让,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沪A56864大货车发生相撞。蒲 倒地后,又被该大货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大货车驾驶员闯下大祸,弃车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实地勘查后认定,蒲某与肇事车辆在这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另又查明,肇事车辆所有人为五一建材经营部。
死者蒲某之夫谯先生与两个年幼的女儿于去年11月2日,将一纸诉状递到闵行区法院,要求大货车车主骆先生按事故责任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类损失6.65806万元。骆先生应诉后,提供证据证明五一建材经营部已于前年歇业。
闵行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本案的肇事人员下落不明、亦无单位对该事故负责,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骆先生提供了其所经营的五一建材经营部已歇业的证明,但该证明并不构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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