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恋爱不成,合肥市一位男子竟理直气壮地向前女友伸手索要“分手费”,这一对“欢喜冤家”闹出的纠纷,昨由法院作出了断: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因恋爱关系发生的所谓费用,有违社会公德,属社会恶俗,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这名男子经人介绍,与省城一厅局的女干部相恋,两人感情迅速上升。但一段时间之后,这名男子又反悔了,想和她分手,但女友感觉奇怪,死活就是不同意。后来,男子主动 要求和好,达到目的之后,他再次提出分手。这种反复无常的态度激怒了女方,双方便产生矛盾,越发闹得不可开交。这名男子随后跑到女方住处要挟说:“你要么和我结婚,要么补偿我的经济损失!”女方害怕被他纠缠不休,被迫答应了男方的要求。2001年2月24日,女方给男方1.28万元,并出具了一份3200元欠条。谁料,男子拿着欠条后,就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他认为,双方有借贷关系,同时还说两人在恋爱期间因购买新房,当时自己从家中拿了5万元给女方,双方分手时,口头达成协议,女方返还1.6万元,所以这3200元是购房款。女方认为,两人之间并无借贷行为,男方主张的不是合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宣判后,这名男子十分气愤,而女方则如释重负。
合肥市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男方提供的购房款的事实无相关证据佐证。双方在终止恋爱关系时,不能妥善处理,却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一方要求另一方强行支付因解除恋爱关系而发生的所谓“分手费”属社会恶俗,违背了社会公德,同时女方是迫于男方纠缠才出具欠条的,男方用这种不正当方式迫使女方出的欠条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本报记者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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