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闹得沸沸扬扬、耸人听闻的武隆县人民法院院长雷某“强奸”发廊妹一事,经有关部门核查纯属无中生有。“炮制”这桩“猛料”的两始作俑者黄良学、徐光林因犯诬告陷害罪,近日分别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年零6个月。
黄良学,原任市三中院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徐光林,原任武隆县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
早在1998年下半年以前,因日常接待等方面的事,黄良学对武隆县法院院长雷某心存不满,遂开始产生“整”雷某的想法。在一次谈话中,黄授意同样对雷某不满的徐光林注意收集雷某违法违纪线索并向其反映。
1999年7、8月份,徐光林、陈忠文(原任武隆县法院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分别从李承包(原任武隆县法院告申庭法警)处听说“法院院长嫖娼”的事情(实系李虚构)。徐即授意李查清此事。李便到与其嫖娼时认识的发廊妹蔡某(另案处理)处,要求帮忙“整”(诬告)法院院长雷某,蔡应允。
2000年1月,李承包、陈忠文共谋捏造虚假情节:雷某与蔡某嫖娼后,雷给蔡某1000元,并许诺给蔡安排工作。黄良学得知此事后,要求徐光林以蔡某的名义写信给市三中院纪检组举报。徐向陈、李两人转达了黄的上述要求,并要两人写举报材料。1月10日左右,李再次找到蔡某叫其帮忙诬告雷某,同时告诉蔡某要找可靠的人予以佐证(指雷某嫖娼情节),蔡某表示同意。后来,蔡串通同在发廊做事的女友周某,要求其帮忙做伪证。
1月15日,陈、李两人得知武隆县法院于次日在县城人委广场召开公判大会,便共谋安排蔡某指认雷某,雷因故未到会,指认未果。
2月13日,李承包邀约陈忠文、蔡某到其家中,由陈执笔,以所谓受害人蔡某的名义写举报信,佯称1998年1月某天晚上,雷某在县城科威发廊强奸了蔡某。李还串通其胞弟李某(个体医生),要其在调查时作伪证,证明蔡某来看过病,下身流血。
2月14日,徐光林在过目诬告信时,认出该信系陈忠文所写,并对以前说是嫖娼现却变成强奸一说提出质疑。经李解释后,徐未再提出异议。后来该信寄到市三中院纪检组,被曾某收到,曾未及时交给黄。17日,黄因没收到举报信,电话告知徐重写一份举报信。陈忠文故意改写书写笔迹,抄写了一封内容相同的诬告信,并与李一同到邮局投递。因蔡某指认雷某未果,18日,徐在办公室提供有雷某的集体照片一张给李。李将照片交给蔡,要求蔡熟记雷某的相貌。
2月下旬,黄收到举报信后,对雷某嫖娼变成强奸向徐提出质疑。经徐解释后,黄未再提出异议。随后,黄在向市三中院主要负责人汇报中,故意隐瞒了该信的非正常举报渠道。几天后,黄电话告知徐该院已决定调查此事,徐遂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应付调查。
3月15日,通过“关系”,蔡某被黄带到市三中院纪检组办公室接受询问,蔡按诬告信件的内容作了陈述。当日晚,黄串通、指使其弟黄良泽以知情群众的名义捏造了一封给市人大某领导的诬告信,内容反映雷某强奸少女以及买通调查人员等,并故意将落款日期推迟到3月19日。随后,黄装模作样找到相关人员作了一番“调查”。4月初,黄良学在结束调查后,向当时驻在武隆县的“三讲”巡视组成员胡某反映,雷某与女青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5月15日至18日,由市高院纪检组、市纪委、武隆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案。在调查蔡某时,调查人员发现蔡某连雷某的照片也不能识别,另外一些情节也令人生疑。后来,蔡某等人交代了受李承包之托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雷某强奸及作伪证的问题。19日,黄良学得知诬告陷害事实败露后,立即打电话给徐光林订立攻守同盟,要他“该说的才说”。
2000年10月11日,黄良学因涉嫌诬告陷害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去年10月10日,依法取保候审。市一中院遵照市高院指定管辖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除对黄、徐两人作出上述判决外,陈忠文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徇私枉法罪(本报将另作报道),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李承包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记者韩锦卫 实习生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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