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某住宅小区为业主徐女士代理安装电话而收取的预收款5000元,日前被闵行法院认定为超标准收费,业主徐女士已被判获退多交的预付款1500元。
1993年,位于漕宝路上的该小区因缺线缺号,小区出资了一笔相当大的费用解决了电话通信配套设施。
1994年5月,业主徐女士向小区支付了5000元电话预收款,电话局为其安装了电话。徐认为,按照上海市电话局当时的规定,每门电话的初装费为3500元,故起诉要求该房地产公司退还多收费用1500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了该小区现还有一物业公司和一实业公司组建,故在审理期间追加两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三被告则认为,为小区业主申请安装电话代垫支付给电话局的每门费用为6000元,不存在多收徐女士钱款的问题。
闵行法院认为,小区代为办理小区用户申请安装电话,是基于一种代理行为,而不是一种经营行为。徐女士要求退还多收的1500元,在应退还金额的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小区为了能使小区的业主尽早安装电话,支付了平均每门电话安装费达到6000多元的标准,但不能就此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业主承担或分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唐海力通讯员杨客远蒋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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