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塘沽区新城镇灵堂存放7年之久的杨树龙(化名)的骨灰盒竟突然神秘失踪,这让家属杨树军(化名)一家愤怒不已,10岁幼女和六旬老母将灵堂告上法庭。2001年9月29日,受理此案的塘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城镇灵堂承包人佟某赔偿杨树军一家经济损失费、委托代理费23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元,同时作为该灵堂主管部门的新城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杨树军一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昨天下午,被告方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将再次向杨树军一家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 元。
■原告伤痛永远不会抚平
杨树军是杨树龙的哥哥,同时也是本案两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他说:“打击最大的是我妈妈,事情发生的当天她就病倒了,还有我的侄女莹莹,我弟去世那年,她还不到一岁,这孩子真是要多可怜就有多可怜啊。对于这种过失,灵堂必须承担责任。经过与镇政府和灵堂负责人协商,我们接受他们的调解请求。虽然这件事暂时有了一个结果,但心里的伤痛永远也不能抚平。”
■被告调解成功皆大欢喜
作为塘沽区新城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及新城镇灵堂负责人的王镇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讲,我们没理,因为将别人存放的骨灰盒不慎丢失,有一种责无旁贷的责任。但是从作为被告这一角度来讲,我们又是有理的。造成杨树军之弟骨灰盒的丢失,有方方面面的原因。而且,在发生骨灰盒丢失的情况后,我们已积极予以解决,首先是认真查寻丢失骨灰盒的下落,但目前还没有可靠的下落,同时考虑到莹莹父母双亡,新城镇政府特意给她批准了最低生活保障,并将丢失的骨灰盒自1993年至今的存放费一次性退还给了家属。现在我们还对灵堂加装了防盗门,以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王镇长认为,这与他们能客观地面对现实是分不开的,如果一旦二审改判,那么镇政府和灵堂肯定要申诉;一旦维持一审判决,对方同样不会善罢甘休,所以他们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对方调解,也就有了这样一个比较满意的最终结果。(新报记者王京涛)
律师说法
通常来讲,骨灰盒是亲人对死去的亲属寄托哀思的一种特殊物。当骨灰盒存放在灵堂后,双方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骨灰盒丢失后,灵堂必须要赔偿吗?
对此,长缨律师事务所的国占开解释道,双方之间是一种寄存关系,也叫保管关系,寄存人将骨灰盒存放的开始,即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在《合同法》第366、369、374条中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有偿保管。骨灰盒丢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保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由此,灵堂所负的责任是不容推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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