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昕李玫)2月20日,因不满劳动仲裁裁决,中天勤7名员工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深圳福田法院立案庭,正式向法院起诉中天勤。
2月6日,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12名员工期待了1个多月的仲裁结果出台。编号分别为深劳仲裁(2001)B39-1至3号的裁决书裁决: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同意的4名员工,获得了协议认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万至3万元不等;领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签字认可的 5名员工,以解聘前3个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通知解聘的代通知金。与中天勤当初同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相比,降低数倍;口头得到通知,不同意辞职的3名员工,所有经济补偿要求被驳回,申诉人林旗希望享受孕期、哺乳期的待遇要求也被驳回,3名申诉人还要承担250元的仲裁费用。
员工认为,获赔少的主要原因是,劳动仲裁庭认定中天勤为2001年新设成立,天勤事务所并未撤消,只承认员工在中天勤1年的工作年限,没有按照劳动法,将他们在天勤所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另外,员工也没能够为工资及奖金数额进行举证。但是他们认为,举证的工作应交由中天勤完成。
目前,4名员工退出法院起诉程序,7名员工继续向法院起诉中天勤,还有1名员工表示单独向中天勤讨说法。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一裁两审,一裁即为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不满仲裁结果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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