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晓杰通讯员刘俊岭】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昨天,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门某有期徒刑2年。
法官昨向记者介绍,1997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门某两次与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工程造价为130余万元。协议生效后,被告人门某拨付工程款20余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拖欠,建筑公司遂将门某诉至法院。
1998年10月20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门某给付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55024元。判决生效后,门某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门某百般推脱。1999年12月29日,门某仅赔偿建筑工程公司30余万元,至今仍拖欠工程款近30万元。鉴于被告门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东丽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门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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