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梅文涛通讯员林劲松)“如不判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那岂不意味着无良老板有钱就可随意侵犯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日前,工人张文状告韩国老板一案在宝安区法院审结,由于索赔的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营养费和登报公开道歉的要求被驳回,原告张文表示不服,近日,张文向深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1年8月3日,宝安区观澜区某厂的韩国老板朴某到车间检查时,用化妆盒朝工人张 文头部猛砸,致其头部流血,在医院缝了5针。事后,朴某支付了医疗费602元,并给张文“工伤补偿费”2000元,表示“这件事就此了结”。
同年10月,张文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4484.5元,并在《宝安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宝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朴某给付原告张文27天的误工费556.20元,驳回其他要求。而张文认为,仅是支付医药费远远不够,打人的韩国老板的故意侵权行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却至今未向受害者当面道歉。因此,张文在上诉状中再次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据了解,张文为了这桩官司失业半年多,而且花去数千元积蓄,但他表示“为求尊严,一定要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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