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厂生产的酱油与甲厂生产的酱油相近似,乙厂因而被工商局行政处罚,不满处罚的乙厂继而将工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取消这一处罚决定。2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次审理此案。
去年4月30日,呈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县呈贡东南酒曲厂作出如下处罚:呈贡东南酒曲厂于1999年7月起从呈贡县酱油厂购进散装酱油,使用与知名商品贵阳味莼园食品(集 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味莼园”特鲜酱油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分装成“特鲜园”酱油,并销往省内各地区。至查获之日共生产、销售“特鲜园”酱油9737件,扣除所交纳税金2489元,获取违法所得12115元。故责令停止使用“特鲜园”商标;没收违法所得12115元;罚款12115元。
被处罚后,呈贡东南酒曲厂对该处罚不服,在法定期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厂对此仍不服,于是向呈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呈贡县法院受理后,于去年11月2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原告呈贡东南酒曲厂仍然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
在二审审理中,呈贡东南酒曲厂陈述,自己的酱油瓶包装根本就没有仿冒“味莼园”,二者之间也不会造成混淆,而且,自己的酱油瓶贴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予了专利权,何来仿冒之说?
被上诉方呈贡县工商局则坚持了一审时的答辩观点,认为原告使用的商标标识(瓶贴),其名称“特鲜酱油”4字与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特鲜酱油”一字不差,均为用同一型号的字体,都是蓝底白字,仅底色色彩的深浅略有一点差别。注册商标图形均是菱形,只有“特鲜”与“味莼”二字和底色图形的差别,“味莼园”有注册“R”字样,而原告的则没有。也无“质量等级”及“产品标准号”,原告无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并且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赖雪在当时询问时已承认在使用的外包装纸箱上印有“贵阳特鲜园研究所监制”的字样,是仿造的,瓶子是从贵阳购买的,瓶盖商标是从浙江购买的。处罚是正确的。
在2月22日的庭审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昆明中院将择日宣判此案。(丁强朱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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