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女士在郑州紫荆山百货大楼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代币券,可等她持券购物时,却遭到对方拒绝,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本报曾有报道)。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紫百”归还王女士人民币2000元。
2001年5月,王女士以预付款的方式订购“紫百”价值2000元的商品,当时得到面值为100元的单证共计20张,作废日期是2001年9月30日。去年9月22日,王女士带着单证到“紫 百”提货。“紫百”营业员告诉她,根据郑州市纠风办的文件,这些票证已经作废了。营业员还让王女士找纠风办要钱。
王女士认为,“紫百”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令“紫百”归还其购物款2000元,支付误工费及其他费用8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紫百”出售给王女士的提货证属于代币购物券性质,因为违反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王女士证明自己是通过他人买的提货证,“紫百”不承认王女士为真正购买人,但没有证据,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令“紫百”归还王女士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记者 闻向东 通讯员 玉红 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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