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李东民 李来生)市民林先生在办理航空托运手续时,因没有声明空运物品的价值而遭受重大损失:一台价值4900元的SONY牌数码相机丢失,按毛重算了2公斤,林先生仅仅获赔40元。日前,海淀区法院的这一判决被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
林先生是本市一家公司的员工。2001年9月,他到本市一家航空公司营业机构办理航空托运手续,托运一台价值4900元的SONY牌数码相机。托运的始发站为北京,目的站为昆明。 为了节省运费,林先生没有声明数码相机的价值,也没有投保。9月15日,航空公司将有关托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交给了林先生。9月18日,收货人打来电话,声称没有收到相机。林先生立即赶到航空公司查询,却发现数码相机丢失了。随后,林先生与航空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林先生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赔偿他的SONY牌数码相机款4900元、误工费700元、交通费200元,同时要求退还托运费35元。林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购买相机的发票、航空货运单、运费发票以及处理相机丢失一事的误工证明。航空公司则不同意原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规定,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由于林先生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未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也没有交纳相应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应适用上述规定。最后,法院判决该航空公司赔偿林先生货物损失人民币40元和货物运费人民币35元。林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终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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