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士玉 王生)昨天,顺义区法院一审宣判,在浇地中被电击伤的张明华获得所在的浮沙村经济合作社赔偿金7万多元。
2001年8月15日早晨,顺义农民张明华按照与浮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浮沙村经济合作社的机井浇地。该机井有电线与电源相连,张明华合闸后,走到机井出水口处,想检查与导水管连接处是否漏水。由于地面湿滑,他行走不稳突然滑倒,情急 之下,张明华不自觉地左手一抓,正好抓到机井带电电线,因电线漏电,张明华左手被电击伤。当天,张到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8月20日转出院。次日,又住进北京军区总医院分院,此后共住院15天。经鉴定,张明华伤残程度属八级。由于治疗中支付了医疗费、补助费、营养费等,张明华要求合作社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1万元。
浮沙村经济合作社认为,电线、电闸不是合作社接的,年初,合作社在广播中经常提到安全问题,张被电击伤不是合作社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浮沙村经济合作社对自己的用电设施没有规范管理,没能确保用电设施的安全使用,应当承担责任。张的手被电击伤后,不仅生存能力降低,还造成精神痛苦,应该给予精神抚慰。最后判决合作社赔偿张明华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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