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2月26日讯(通讯员 王毅 记者 张坚栋)烟台开发区一名职工因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被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支付原单位10万多元的巨额违约金。该职工向烟台市开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法院判决这名职工向原单位偿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100123·32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于1990年5月在烟台某公司任技术员。1994年升任该公司的技 术服务部部长并于1998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
2000年5月22日,杨某被该公司解除了技术服务部部长职务,并被调往总装车间工作。同年6月2日,杨某请假5天后仍未上班,该公司曾先后三次通知他上班,没有结果。公司遂向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违约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某向原单位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金100123·32元。
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调整到总装车间工作,原告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违约,违约期限为8年5个月,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100123·3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及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烟台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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