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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女抢劫反因强奸被拘押--光明山镇离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28日10:56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阎永纬 辽宁省庄河市有一男一女,因琐事厮打后各自报案:男称被劫;女告遭奸。不料男报案人“有口难辩”,被拘留、逮捕、交付审判,被宣告无罪释放后,证人又被抓,依法请求赔偿,至今仍无消息;而女报案人却相安无事,未承担任何责任

  “好男和女斗”组长无奈惹村妇

  2002年春节前夕。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记者顺着颠簸的土路来到了小营村中营屯,在村民栾宝禄简陋的农舍前看到这样一幅对联———上联是“庄河水能洗刷冤情却难除男人怨恨”;下联是“光明天能明察秋毫却难识女人计谋”;横批:“好男不和女斗”。

  栾宝禄今年46岁,身材瘦小。如今已经获释10个月,他站在冬日的阳光下眯着小眼睛,神情中哀怜多于愤怒。他说想上告,但连从庄河到大连的路费都没有……

  他的落魄是从与一个女人的一次厮打开始的。这个女人就是本屯农民白广珍,今年40岁。或许是因为丈夫在城里做建筑施工员的缘故,她的见识比别人多,心气儿也高。

  2000年7月1日,栾宝禄当上中营屯村民组长。他上任后的要紧事儿是收水电费,全屯一百多户人家他得挨门挨户收。新官上任热情高,7月10日这天,他忙得没顾上吃午饭,下午两点在邻屯村民孙德珍家喝了半杯白酒,之后又来到坝埂上察看稻田放水情况。

  栾宝禄上任后短短十天里,就与白广珍家摩擦不断:白因邻里院墙阻挡自家房檐水而拒缴水电费,竟获前任组长允许。但栾宝禄不知,上任后照收了她30元,白广珍因此不悦;栾、白两家的水田挨着,为争放水,几天前白与栾的老婆打了起来。为此,栾宝禄还找到村委会主任臧洪国告状(后来得知,臧当时没听清打架的另一方是谁)。这次白广珍没占到便宜,心里自然窝火。

  7月10日下午太阳西斜时,白广珍去稻田干活,看见了栾宝禄,便直奔坝上索要已交的水电费。这个土坝宽约两米,中间是一条水渠,水渠两边的土埂只能容一人行走。

  “要钱?不行!我不管前任的事。”栾宝禄拒绝了她的要求,白广珍就伸手抢栾腋下的钱包,于是两人厮打,后滚到坝下。这次白广珍仍没占到便宜,她拾起栾的钱包就跑,并扬言:“我要告你强奸!”

  “里面是村里的水电费钱……我告你抢劫!”栾宝禄喊道。

  当时附近有很多人在干活,其中邻屯的小学老教师宁文轩和村民李云义就在不远处,宁文轩因为村委会找他有事正朝坝上走去,刚好看到两人厮打的过程。当地有句顺口溜:光明人,心透亮,斗气后,立马忘。老农民打仗闹火是家常便饭,他也没在意。没想到,不大功夫,白广珍也来到村委会。

  “强奸俺,管不管?”

  “什么强奸管不管?”

  “栾宝禄强奸俺!”

  “大白天他能强奸?在哪儿强奸?”村委会主任臧洪国一头雾水。

  “这是强奸吗!”宁文轩看不过,反问。

  “不是强奸给俺裤衩都撕了?不信俺脱裤子给你看。”

  “你别脱……要是打架,司法助理员就在这儿,他就能管;要是说强奸,你就得到镇里报案。你得想好了,可别乱说啊。”

  偏信原告言警察受案疑强奸

  一个小时后,白广珍来到光明山镇派出所报案:“下午3点,我去自家稻田干活时,村民组长栾宝禄站在坝埂上喊我过去,我上坝埂后他就拽住我的胳膊,他说他有钱,要强奸我,并动手抓我前胸。我不让,他就把我撂倒,扒我的裤子。我反抗,喊救命,拣起他的包就跑。”白广珍还让民警查看了因反抗而在胳膊和后背上留下的印记。

  而栾宝禄感到包被抢走很没面子,回到屯里就拨打了“110”。光明山派出所接警后将案情上报,庄河市公安局刑警第二天找到栾宝禄:“你为什么拨打‘110’?”

  “我的收费款被抢走了。下午3时我一个人在本屯田间抽水处等农民抽水放水,白广珍来要收费款。我不给,她就抢我腋下的公文包,我就同她撕扯,但还是被她抢去了。”

  “附近是否有人在场?”

  “大约在一百米处有人干活,但不知道是谁。”

  “白广珍是女人,她抢你就让她抢吗?”

  “我看她是女的,不能像她那样,她抢走了包我就报案。”

  “她为什么要抢你的包?”

  “她向我要已交的收费款。”

  “多少?”

  “30元。”

  “为什么要?”

  “我也不清楚。”

  一个案子的两个当事人,都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相互告发对方侵害,如果案件成立,必有一方报假案。

  疑点集中到栾宝禄身上:本屯人抢劫本屯人?女人抢劫男人?一个上百口人的村民组长会被女人抢劫?“此地无银三百两”!强奸不成反咬女方抢劫,如此拙劣表演实属不老实。

  在男人眼里女人是弱者,民警认知的天平和感情的砝码本能地偏向弱者,认定此案是强奸(未遂)。

  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庄河市公安局于7月11日立案,对白广珍身上的“强暴迹象”进行了拍照,并找到两位案发现场证人。

  村民张宝香是白广珍提供的惟一的现场证人,她证实,“7月10日下午三点,白广珍边跑边哭,我问她怎么了,她说‘我叫人打了’”。村民韩云成证实,“看见一男人和一女子在争吵”,“相互撕扯”。邻屯村民孙德珍证实,栾宝禄7月10日下午两点来收水电费时,“我顺便拿了两个菜,倒了一杯酒给他喝。”

  有被害人的指控,被害人身上有被撕扯的痕迹,有栾宝禄作案时丢下的钱包,还有证人证言,栾宝禄有口难辩。特别是案发前曾喝酒的证言,对办案人员判断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具有重要影响:酒后起性,临时起意,酒壮色胆,不择场所。因此,庄河市公安局在案发第三天便以涉嫌强奸罪(未遂)将栾宝禄刑事拘留。

  于是,一起普通的民间纠纷演绎成刑事案件。

  常理无证据公诉机关也当真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栾宝禄被认定为未遂犯罪,但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栾宝禄到案后,不仅不认罪反而诬陷被害人抢劫,司法机关可以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栾宝禄的牢狱之灾在所难免。

  刑罚无小事。要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需要用证据说话。而此案并非犯罪既遂,不能用检验精液的办法来证明犯罪,第三者的证言就成为查明案件的关键。因此,证人证言再次被核查。

  张宝香只证明案发后白广珍边跑边哭,自称被打了;另一个现场证人韩云成也只证明,“看见一男人和一女子在争吵”、“相互撕扯”。虽然都未证实栾宝禄强奸白广珍,也未证实在现场听到白广珍的呼救声,但都能证明栾与白厮打过。而栾宝禄刚被抓时像一头犟驴,愣不承认喝过酒,越发令人怀疑其回避“酒后起性,酒壮色胆”。照理栾宝禄报案后应当多提供证人来证明自己才是,但他却没提供一个具体的证人,这也让人怀疑他报抢劫案的真实性。

  经过二十天的侦查,庄河市公安局于7月31日提请逮捕,庄河市检察院又经过漫长的52天审查,于9月21日批准逮捕,不久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这起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栾宝禄在公安局就供述过他与白广珍有矛盾,但不知为何卷宗没有记载,而案子到了检察机关,他的供述才被重视。11月6日,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查清疑点。或许是栾、白两家发生矛盾的时间太短,未被多数人知道。11月23日,办案人员找前任村民组长钟玉弟和村民孙华,得到的回答是没听说两家有矛盾。即使两家真的没有矛盾,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白广珍被栾宝禄打了,但到底是因为拒奸被打还是因为“抢劫”被打,只能依靠其它证据来证明。

  或许因为女指男奸是常理,而男告女劫太稀奇,办案人宁愿相信前者。12月4日,庄河市检察院仍以强奸罪起诉,认定案情的文字短得不能再短:7月10日下午3时,栾宝禄窜至本屯一个水田的坝埂处,见本屯居民白广珍在田间干活,顿生歹意,便将白骗至坝埂处,欲对其强奸,后因白反抗未得逞。

  不信此案错“奸犯”获释抓证人

  一晃栾宝禄被抓走半年,谁也没想到事儿会越来越严重。当律师李相远来调查时,白广珍所提供的证人张宝香急了:“我根本没看见,我不能丧良心。我当时在大河北岸坝上豆地掐豆芯。”村民钟吉国说:“白广珍与栾宝禄的老婆案发前两天在水田打得血乎乎的。”62岁的村民宋淑珍说:“白广珍从大坝东南面水田向栾宝禄站的大坝上走,双方走到一起时就争吵起来,我站在离他们不远的水田里拔草。我听见白与栾为收水费一事争吵,白向栾要钱,栾说条子已开了,不能退。白说她家水沟问题未解决,水电费不能交。两人越争声音越高,厮打起来。”

  栾宝禄要被判刑的消息在村里传开了,开庭那天,村民宁文轩和李云义主动来到法院出庭作证。

  法官:“7月10日下午三点多钟,你看到栾宝禄、白广珍在干什么?”

  宁文轩:“……走到离他们三十多米远时看到他们夺包,后来不知道他们是撕扯还是打得滚到坝底。白广珍把包夺下来往北走了。”

  法官:“当时听到他们说什么了?”

  宁文轩:“听双方互相要钱……”

  法官:“还看到其他人在场吗?”

  宁文轩:“李云义离那儿有一百多米,他能看到,在南面还有两个人,不知道是谁。”

  “强奸说”严重受挫,公诉人提出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01年12月19日又重新开庭,一周后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栾宝禄与被害人白广珍两家为生活琐事素有矛盾。2000年7月10日15时许,双方在本屯坝埂处相遇,被害人因向被告人索要已收取的水电费,致使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在一起,被害人将被告人的收费包抢走。被告人随后用电话向‘110’报案,称收费钱包被抢。同一时刻,被害人携被告人的钱包到光明山镇派出所报案,称被告人猥亵、侮辱自己,欲行强奸未遂。”

  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说明白广珍是诬告,但判决所适用的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判决是从程序上而非实体上作出的,在内部被称为“存疑无罪”,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将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当栾宝禄被宣告无罪释放后,侦查机关就以涉嫌伪证罪传讯宁文轩、钟吉国等多位证人,其中多位证人因害怕拘留而改口;而宁文轩坚持证言不改,3月8日他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在侦查伪证罪的同时,庄河市检察院对判决提出抗诉,使这起案件又进入了法律监督程序!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缺少根据的伪证案很快自消自灭,宁文轩在被错误关押了23天后释放。上级检察机关经过复核后认为,抗诉不当要求撤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0日裁定准予。至此,这起发生在光明山下的“女告男奸就办”的离奇案件终于叫停。

  然而,半年过去了,被关押者却未得到任何补偿。为此,60岁老人宁文轩不停地告状,每次往返大连六百多里,虽然至今无结果,但老人仍痴心不改。他对记者说:“我就不信天下还有这么不讲理的!本来不是那回事儿,这不冤枉人吗?我看见了,你不找我,我作证,是怎么回事儿就怎么说,你就抓我!”

  而栾宝禄被释放后精神一直萎靡不振。他的村民组长职务早就被人顶替,当年的承包地也荒了,他回家后的口粮都成了问题。回忆那不堪回首的二百多个被拘押的日日夜夜,栾宝禄禁不住潸然泪下,他说他的遭遇足以警醒天下所有男人:“好男不和女斗”,提防被赖。

  “是否想到国家赔偿?”记者问。“我不敢。”“这是你的权利……”“我害怕。”“怕什么?”“我没钱,请律师的一千多块钱还没还上呢。”

  信女不信男错在有罪推定上

  此案的最终结果说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能够保障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即使出现差错也能纠正:侦查中的错误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来纠正,起诉中的错误可以通过审判来纠正……

  但纵观此案仍不免让人心情沉重。在采访中,宁文轩等三个农民证实,白广珍的丈夫在判决后说,再豁上两年工资把“作证的”弄进去。

  从此案办理的过程看,前后审理时间长达近一年,批捕就用了五十多天,批捕后又补充侦查,判决后又抗诉,还对法院已经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而且不惜拘留证人来审查。公允地说,这么多司法程序不是某个办案人所能暗箱操作的;办案机关如此“执着”,“徇私枉法”者似乎也没这个胆量。记者认为,此案之所以如此一错再错,主要根源在于办案指导思想上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新修订的刑诉法所增补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随着这个原则的确立,人们的观念开始转变,刑事侦查对象的称谓已由“案犯”变为“犯罪嫌疑人”。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很短,在一些办案人员心目中,常常习惯性地将“犯罪嫌疑人”与“案犯”划等号,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方式也时时露头。于是就可能偏重证明罪过,而轻视法律所赋予的证明无罪的责任。从此案卷宗看,支撑强奸说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两个当事人厮打,至于到底是因遭强奸反抗而厮打,还是因为抢夺钱包而厮打,只能依靠其它证据来证明。但由于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在“女告遭奸”和“男称被劫”两种说法面前,主观臆断,相信前者,造成“女告男奸就办”的局面。

  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办案人员必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于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从案情发展看,侦查起诉机关对于收集栾宝禄无罪的证据缺乏积极性,致使事实真相被掩盖。

  法律还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侦查机关在证人证言被法院采信后,又以涉嫌伪证罪拘留证人,实践证明再次形成错案,而且至今不认错,说明有罪推定思想还相当顽固。如果有罪推定思想不除,此错不改,公民就不敢作证,法律规定的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落实,司法公证就难以保证。

  古人说,刑赏之本在于劝善惩恶。虽然栾宝禄被无罪释放,但我们没有理由表示丝毫的欣慰。因为与栾宝禄“素有矛盾”的“被害人”,已经通过“报案”达到了目的。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此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十分清楚,即白广珍诬告栾宝禄。虽然判决是从程序上作出的,但法律事实已经明了,有关机关应当从法律和正义出发,追究诬告者的责任,进行错案追究,为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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