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27日讯 (记者李春光见习记者一鸣)省城一名11岁的小学生跟随母亲去逛超市时,偷偷把一盒“安全套”装在口袋内,结账时被工作人员发现。为了维护孩子的面子,孩子的母亲只好按照超市的“家规”,交纳了50倍共计465元的“罚款”。
2月20日下午6时许,王女士带孩子去“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大约逛了半个小时后,孩子提出自己去挑选些东西。当王女士结账时,工作人员却把孩子给拦住了。原来,孩子在 羽绒服马甲口袋内偷偷藏了一盒价值9元多的“安全套”。在超市“防损部”,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交纳原价50倍的罚款。考虑到孩子的行为“难以启齿”,王女士只好按照“规定”交纳了465元的“罚款”。
记者来到“世纪联华”超市,“防损部”王经理承认了按照50倍“罚款”的事实。副总经理刘先生解释说,这个孩子的行为构成了偷窃,本应该送交公安机关,但考虑到孩子还小所以才“罚款”了事。刘先生反复强调,罚款是依据超市同行之间不成文的规定进行的,至于怎么罚则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对此,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冯志水律师说,超市的这种做法属于违法和侵权行为。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的部门或者机关才有“处罚权”,否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其次,这个小学生才11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偷拿“安全套”只是出于好奇的心理,所做的事情还谈不上违法。即使是成年人违法了,超市也只能把他送到公安机关。冯律师建议,因为超市已经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诉讼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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