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件还放任已构成犯罪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剑飞 小平)记者昨日获悉,本报独家
报道的震惊全国的“致癌大米”事件中,最后一宗非法生产、销售“致癌大
米”的案件————泰京米业负责人刘锥弟和刘燕芳夫妻非法生产“致癌大
米”一案已经审结: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罪各判处刘锥弟和刘燕芳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15万 元。
初中文化程度的刘锥弟和刘燕芳均是广东揭东县人,两人共同经营位于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的泰京米业加工厂。去年7月29日,公安人员
在上述地点查获由两人生产、销售的大米267·9吨。经卫生部门检验,
大米的黄曲霉毒素超标。
辩护:不达标米未流入市场
此案于今年1月9日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刘燕芳夫妇承认,
“泰京”仅有零售的卫生许可证,并未领取销售的卫生许可证。两人也知道
大米进入市场前须经由粮食检测站检测达标才可,也与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
站签订特约检测协议,但却没有送检,刘燕芳仅凭手感、目测就断定大米达
标。而刘锥弟则称“泰京”没有办理生产、批发大米的卫生许可证是卫生部
门的错误。两人的辩护人辩称不达标的米是原料米,尚未流入市场;流入市
场的大米未经检测不达标就不能定两人的罪,所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有潜在隐患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锥弟和刘燕芳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道所经营的
食品(不管是原料米还是成品米)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证据证实
两人仅有零售的卫生许可证,而没有生产、加工、批发的卫生许可证,却进
行生产、加工、批发大米的经营。在明知经营大米须经检验的情况下,仅仅
通过自己的目测、手感的违规操作来检验大米的卫生标准,而以目测、手感
的检验方法很难判断出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两人签订的检测协议和实际操
作的检验的方式可反映出两人的主观上的故意和实施的客观行为,且两人对
可能造成的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的是放任的
态度。法院还认为,此罪并不要求出现预期效果,凡是实施了行为,有潜在
的隐患即可构成本罪。故对辩护人认为两人罪名不成立、主观上无罪过等辩
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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