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村干部赊账就餐,这笔钱由村委会出还是个人掏腰包?
张某系南汇区某村委会前任主任,1998年12月到1999年3月11日间,曾和他人7次以赊帐的方式到乐乐餐厅就餐。1999年4月18日,乐乐餐厅将一张收据和就餐清单交到张某手中,上面写明:交款单位为某村,收款事由为招待费,金额2800元。张某在收据背面批了“同意支付”,签字后,将清单撕毁,收据交给村财务。但是当时没有付款。同年5月,张某离职 。事后村委会认为,乐乐餐厅出具的不是正式发票;发票背面没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俱全的“三章”;且没提供就餐清单。
乐乐餐厅的老板见村委会一直没有付款,便将收据要回,到南汇法院起诉。
观点一:个人付款村干部的就餐行为应该属于个人行为,应该由张某及就餐的村干部个人支付。因为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只局限于职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即使村委会明确授权或允许开支,在村委会和村干部之间是工作需要,但对外谁是行为人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二:视具体情况定要看就餐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由村委会讨论决定由谁付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经济收入和使用,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干部无权决定。
村干部赊账招待,是否与职务有关,要取决于村委会的认可。
南汇法院日前判决,这笔钱由村委会支付。钱伟兰法官认为:
由于乐乐餐厅交付收据当时,
张某在收据背面签名表示同意支付,且当即交给财务。由于张某还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他的行为足以使人相信是一种代表行为,即代表村委会行使职务行为,所以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该由村委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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