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办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再审案时,通过说服引导工作,为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争取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1998年5月7日,徐某在过马路时被一机动车撞倒在地,正巧严某驾驶小货车经过,将倒在车前的徐某碾压,徐某死亡,而撞倒徐某的机动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系颅脑伤。徐父遂向法院要求严某及所在单位赔偿徐某死亡的损失等费用8万余元。由于公安机关对事 故的结论是“严某、徐某均无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令严某补偿徐家3万余元;二审法院改判,准许严某自愿垫付已垫付的5330元。徐父不解,提请再审。
二中院审监庭的王文耀法官认为,严某在本案中并不是加害人,所以不能只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经过听证复查,他了解到徐父和妻子二人,一个待岗,一个协保,家庭经济状况很差;痛失爱子给他们更大的打击。而严某虽然不是直接加害人,但其行为也与徐某之死有一定因果关系。二审的改判在“情理”方面欠考虑。于是,多次找到严某单位,向他们讲明徐家的实际困难,终于获得了同情。最后,严某单位自愿拿出1.5万元人民币补偿徐家。
徐父接过钱,激动得紧紧拉住王法官的手,不知说什么好,当场撤回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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